betway网页登录学生 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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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普通专科(高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决定,当事人在院(系)告之拟处分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为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违纪处分解除。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达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 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届满后经考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由当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并向学校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按照学生处分管理权限依据程序予以解除。对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因过失违纪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者,或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八)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者;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十)对留校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的,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或建议其休(退)学。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经违纪处分的学生将受下列限制和承担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助学金评比资格及评优资格;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当年(学年)的奖助学金;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一节  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散布谣言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违反教学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教学环节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不经请假离校、不经请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四)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五)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电子材料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指定位置者;

(六) 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未经监考员允许传、接与考试有关信息、资料或其他物品者;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盗窃试卷者;

(七)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十条 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第十六条至十九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违反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一个学期内晚归次数达到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态度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接电源或者存放使用功率大于300 W的电器(电脑、电吹风、洗衣机、饮水机除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4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冒名顶替学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室、饭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侵犯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他人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他人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4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生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评优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学金的;

(三)在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四)在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竞选学生干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纪,以及对上级、其他部门或单位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学生违纪案件,应当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纪录。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物证;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向学工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之前,应当把学生违纪的事实及将要实施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不影响处分的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条 处分违纪的程序:

(一)负责部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部,由教务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并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查,按程序发文。

学生违反旷课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教务部会同院(系)调查、取证,并由院(系)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会同总务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并由院(系)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各院(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经由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二)给予学生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并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部审查,经由学校授权的学生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按照处分程序发文;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职能部门需向院(系)反馈相关事实,并由院(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生工作部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

(四)由各院(系)提出的处分建议对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可以建议院(系)进行复议;复议后,若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仍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由学校授权的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并按规定处理,相关院(系)应当认真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办公室统一发文。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院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六条 违纪处分解除适用对象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可在受处分期限结束后10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处分。

(三)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十九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betway网页登录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院(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后,报学校授权的学生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其中,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经相关工作会议讨论、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经相关会议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生工作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重新申请获批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未获批者,原处分不予解除。

第五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和依照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原《betway网页登录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粤必威betway·精装版〔2017〕138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国家或省等上级法规不一致时,从其上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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