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网页登录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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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普通专科(高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决定,当事人可申请举行听证。
第五条 为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违纪处分解除。
第二章 处 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因过失违纪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者,或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八)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者;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九条 经违纪处分的学生将受下列限制和承担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助学金评比资格及评优资格;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当年(学年)的奖助学金;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散布谣言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4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4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院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游泳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院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院、他人名义,侵害学院、他人利益,给学院、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室、饭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一个学期内晚归次数达到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接电源或者违章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是指高出500瓦功率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教学环节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院系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 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 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 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 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 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 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 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 盗窃试卷者;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纪录。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定和旷课等学习纪律的行为,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院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院保卫部门及学生工作部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二)给予学生处分,由学院授权院系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经该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其中治安保卫方面、教学方面、宿舍管理、网络信息、学术道德、学生社团方面违纪分别由保卫部门、教务部、宿舍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科研部、院团委签署意见,其余方面由学工部签署意见),报学工部审查和主管院领导批准,按照处分程序发文;其中开除学生学籍处分,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有关系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所在系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可以责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复议;复议后,若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仍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由学院直接按照规定处理,学生所在系应当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物证;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和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30天。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院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院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学院办公室统一发文。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整理归档。
第三章 听证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听证委员会负责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工作,形成听证纪要。
第三十五条 听证委员会派委员3人出席听证会,其中1人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听证会记录人可由主持人指定专人担任。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只限受到处分的当事人本人参加,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根据需要,当事人还可以邀请相关证人参加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 在当事人被告知拟作出处分或处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本人向拟作出处分的机构申请听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听证委员会申请听证,当事人因相同事由仅限申请1次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听证申请书;
(二)拟作出处分的机构的拟作处分、处理决定的通知书;
(三)申辩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听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或拟作出处分的机构的听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对于材料不够齐全的,可退回当事人或拟作出处分的机构补充。
第三十九条 听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或拟作出处分的机构的听证申请材料后,应当与举证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与拟作出处分的机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四十条 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拟作出处分的机构代表说明拟作处分、处理的内容、依据与理由,出示有关证据;
(三)被拟处分、处理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主持人主持质证与辩论;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果。
第四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纪要》。
《听证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组织听证的委员名单,出席听证的处分机构代表名单,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
(四)听证事项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五)听证参加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纪要》一式两份;正本留听证委员会存档,副本交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参考。
第四十二条 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听证纪要》,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处理报告》,说明采纳的情况与不采纳的理由。
听证事项报学院审批时,《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应当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学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听证程序不具有排他性,不影响也不得代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听证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学院听证制度和听证信息。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解除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处分;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十八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 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betway网页登录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 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3. 系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第四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生工作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重新申请获批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未获批者,原处分不予解除。
第五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etway网页登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作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国家或省等法规不一致时,从其上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