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科学技术局发表时间:2015-10-23[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0月21日

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自筹经费,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示范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项目类别,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包含医学类科技攻关项目、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若干个专项。

根据工作职能和重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具体专项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结题、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国家、省授予佛山市管理职责,由佛山地区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依照国家、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参与各方包括: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科技服务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项目申报单位是申报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项目推荐单位是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进行政策相符性审核和推荐的机构。

    项目组织单位是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获得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合同承担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四)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项目结题和绩效评价,以及对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建立项目管理全流程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导向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推荐;

(三)对项目成果是否达到政策引导目的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查和申报材料的报送;

(二)审查拟立项的项目合同;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审查项目承担单位信息变更、项目变更、终止等事项;

(五)审查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结题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的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填报统计数据;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依照委托合同,按时按质完成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项目受理、评审、监督、结题等组织工作;

(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和监督,遵守科技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请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推荐单位条件、项目组织单位条件、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申报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需依照申报指南要求得到项目推荐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申报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需依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审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查;

(二)项目申报单位属各区的,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对于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成果登记的单位,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相应专业和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在职在岗人员;

(二)相应专业和领域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相应专业和领域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四)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报限制。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市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但是,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的重大项目除外。

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审查。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依照专项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审查不合格,不能进入项目评审环节,但是,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合作单位公章不齐;

(四)故意伪造申报信息、公章。

有上述第(四)项规定之情形的,计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科学技术局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

评审或咨询专家依照专家选取相关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按专业技术领域和类别分组,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综合专家论证评估结果和项目推荐单位意见,市科学技术局编制立项计划,报批并经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结果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科学技术局依照项目合同管理方案,制定项目合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变更。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但是,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作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达到项目合同管理方案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并依照变更管理程序申请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申请应在原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限。项目合同执行期的起始日为立项通知下达后次年1月1日,执行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项目落实情况和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以项目合同为依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需按照合同书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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